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民辖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祥燕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祥燕管材有限公司,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祥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赵店子镇三港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厉海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二十号。法定代表人:倪明亮,董事长。上诉人唐山祥燕管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2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山祥燕管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诉金额较大,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移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卷中唐山祥燕管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约地迁安市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