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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铲、易华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铲,易华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李铲,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黄权、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华寿,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9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易华寿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责令一、向申请执行人李铲赔偿损失10万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李铲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987元、公估费80000元及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刘艳玉名下位于茂名市××大道××路××院××房××套及提保人郑国名下位于茂名市××房××套、担保人柯名淦名下位于茂名市油城八路××房××套(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因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担保人刘艳玉名下位于茂名市茂南大道西路XX号大院x号的XXXX房一套。二、续行查封提保人郑国名下位于茂名市荔红西路XX号的XXX房一套。三、续行查封担保人柯名淦名下位于茂名市油城八路XX号的XXXX房一套四、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