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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沈建涛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沈建涛,姜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12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2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魁,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沈建涛,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姜剑燕,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沈建涛、姜剑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沈建涛、姜剑燕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八方锦苑11号202室的房地产。同月18日10时11分,买受人王理想(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建涛、姜剑燕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八方锦苑11号202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沈建涛、姜剑燕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八方锦苑11号202室的房地产【包括车棚及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权证号为鄞房权证高字第××号、鄞房高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08)第15-05646号,地号为15-11-020-06(0600202)】和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理想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理想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理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