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华县少华白石砖厂、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华县少华白石砖厂,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10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供销社退休职工。被告华县少华白石砖厂。地址: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白石村。负责人秦某某。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柳枝造纸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华县少华白石砖厂、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