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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058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