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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晓芬与朴明海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芬,朴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芬,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朴明海,男,1960年6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40号王晓芬与朴明海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达退休年龄,没有退休工资;其妻子李淑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工资收入已被另案执行,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