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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等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广发,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620号上诉人(一审自诉人)姚广发,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自诉人)毕忠,男,1946年9月8日出生。上诉人姚广发、毕忠不服(2016)京0106刑初1099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姚广发、毕忠称:姚广发、毕忠提起的刑事自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姚广发、毕忠请求撤销(2016)京0106刑初1099号刑事裁定书,并立案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自诉人姚广发、毕忠起诉北京祥龙客运场站经营有限公司、梁×,请求移交丰台分局经济侦察大队履行司法程序,追究北京祥龙客运场站经营有限公司侵占罪并处罚金以及赔偿损失,判处梁明二年徒刑。姚广发、毕忠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姚广发、毕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