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庞运静与王洪军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运静,王洪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运静,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军,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庞运静因与被上诉人王洪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38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庞运静上诉称,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为房屋,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洪军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庞运静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庞运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