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贤英诉汪仁山、江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贤英,汪仁山,江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郑贤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汪仁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江宏花,女,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2016)皖05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宏花有银行账户正在使用,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宏花银行账户存款505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