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黄本操诉被告杨君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本操,杨君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3401号原告黄本操,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被告杨君家,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本操诉被告杨君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就赔偿达成协议,原告黄本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本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本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本操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