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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吴庭,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润霞,女,1968年1月22日生,住址: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62997.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润霞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