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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异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郁能才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郁能才,刘红兵,李庚,钱靖,梅莎霖,杨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异59号异议人: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前,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为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郁能才。申请执行人:刘红兵。申请执行人:李庚。申请执行人:钱靖。申请执行人:梅莎霖。申请执行人:杨宏伟。上述六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郁能才、刘红兵、李庚、钱靖、梅莎霖、杨宏伟与被执行人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对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6)苏0681执1314号之一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异议称,(2015)启商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主文要求异议人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会计报表。2016年8月31日,已经在执行法官组织下双方进行了材料查阅、复制和交接,异议人已按判决要求提供了全部材料,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1.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因本公司财务类业务复杂、科目众多,且股东会及董事会要求严格,为保证财务管理规范,本公司每年均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论是由外部第三方作出,客观公正,已得到除本案6位执行申请人外的全部股东认可,异议人无需再另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异议人已经提供了年度审计报告,履行了原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理拒收,应认定为自行放弃查阅权利,法院执行不能强行介入公司管理,不得苛求异议人履行判决之外的义务。2.关于年度会计报表。异议人已经提供,申请执行人亦予接收。至于本公司下属各经营部及行政机构的会计报表,不在判决确定的义务范围之内,异议人无需提供。法院亦无权强行要求异议人提供。综上,要求撤销(2016)苏0681执1314号之一通知中的执行决定,认定异议人已履行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会计报表的提供义务,并不需要提供本公司下属经营部及行政机构的会计报表,公平界定执行范围。本院查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郁能才等起诉,请求查阅被告公司2002年、2008-2014年的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及所有开户银行的往来对账单)、查阅公司改制以来的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会计财务报表及年度会计报表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2016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启商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公司200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会计报表;2002年度、2008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及银行往来对账单)供原告郁能才、刘红兵、李庚、钱靖、梅莎霖、杨宏伟查阅。同年4月2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郁能才等申请执行。7月28日,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6)苏0681执1314号通知,确定双方查阅会计账簿的方式、时间。9月8日,又作出(2016)苏0681执1314号之一通知,限异议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备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各经营部及行政等所有机构)年度会计报表。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本院作出(2015)启商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明确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会计报表,当事人应当按此判决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6)苏0681执1314号之一通知的内容与原判决主文不一致,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苏0681执1314号之一通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南松审判员  杜春华审判员  印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文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