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霍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093号原告霍某,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长梁乡十里山村十里山自然村。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建国,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庙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