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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霍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093号原告霍某,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长梁乡十里山村十里山自然村。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建国,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庙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