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清谟与黄世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谟,黄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谟,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黄世明,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50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世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世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世明的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