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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永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王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夏县人民法院山 西 天 豪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永 济 市 房 地 产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撤 销 行 政 行 为 纠 纷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行政裁定书(2016)晋0828行初40号原告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天祥,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宝胜,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朱瑾,主任。委托代理人乔会学,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军峰,该中心法律顾问。第三人王爱萍,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及第三人王爱萍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同意限期予以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 淑 丽审判员 皇甫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婷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