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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八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八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076号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八歌,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八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