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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575号原告何香英诉被告何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香英,何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575号原告:何香英,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XX。被告:何柳,男,1986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XX。原告何香英诉被告何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香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香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香英撤回对被告何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何香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尚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