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曲阜融豪桥隧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曲阜融豪桥隧劳务有限公司,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56号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负责人:赵本秀,业主。被执行人:曲阜融豪桥隧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超,男,汉族,住曲阜市。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曲阜融豪桥隧劳务有限公司、黄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曲阜融豪桥隧劳务有限公司、黄超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曲阜融豪桥隧劳务有限公司、黄超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