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7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与刘武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刘武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643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87号。法定代表人:公繁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海春、郝智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武健,男,1989年3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武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