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6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567号原告:巩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枣庄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巩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承担。审判员  王秀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延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