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567号原告:巩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枣庄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巩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承担。审判员 王秀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延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