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潘欣与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欣,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器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潘欣,女,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工业园区赵家园。组织机构代码:05174609-9。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机械园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823-5。法定代表人肖健,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工业园区兴国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283-0。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垫江工业园区东万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6346762-4。法定代表人肖健,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器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合村白鹤林社。组织机构代码:75007105-1。法定代表人肖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欣与被执行人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上内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器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l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1、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机械××号(产权证号:209房地证2008字第05615号,土地使用面积:7086.1平方米);2、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赵家工业园内土地(产权证号:31××47);3、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县××迎宾大道工业园区土地(产权证号:305房地证2012字第××号)。但前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且部分他人设定有抵押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各一笔,共计155162.53元。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87762.53元,开具被执行人缴纳67400元执行费结算票据。经本院查找,目前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通过采取扣划措施,执行兑现87762.53元。因本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等财产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l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执行员 余彦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潘欣与被执行人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上内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器具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l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通过采取扣划措施,执行兑现87762.53元。本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等财产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l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