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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倩与郑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郑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666号原告:王倩,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郑倩,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倩与被告郑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王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