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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正晖与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晖,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马正晖,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乾县城关镇东新街(原建行院内)。法定代表人祝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正晖与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