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执恢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恢82-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3日,住淳化县南新街中段,身份证号码610******18。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7日,身份证号码610******17。姚某某与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1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某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有工资账户,帐号270******94,现已将账户内存款依法冻结,现被执行人表示可以由所在单位代扣,申请人表示同意,可以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罗某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帐号为270******94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赵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