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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任松丰与林菊英、任芝官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松丰,林菊英,任芝官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1197号原告:任松丰,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现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菊英,女,1941年6月8日出生,现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任芝官,男,193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原告任松丰与被告林菊英、任芝官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任松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松丰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松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5元,减半收取计5762.5元,由任松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