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执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雷氏与被执行人李登利、李登顺、李巧莲赡养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氏,李登利,李登顺,李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403-1号申请执行人李雷氏被执行人李登利、李登顺、李巧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雷氏与被执行人李登利、李登顺、李巧莲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金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