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毅娜与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毅娜,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478号原告:郑毅娜,女,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闫林,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毅娜诉被告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毅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子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