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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毅娜与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毅娜,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478号原告:郑毅娜,女,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闫林,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毅娜诉被告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毅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子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