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石翠柏与周贵升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翠柏,周贵升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民初338号原告:石翠柏,男,1973年9月19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才,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贵升,男,1983年5月26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新,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翠柏与被告周贵升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石翠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翠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海人民陪审员 许国龙人民陪审员 梁燕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