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字第9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9165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X街X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桂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XX枫,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卞志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桂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物业费836元,承担诉讼费和送达费。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原为沈阳市铁西区XX街X号X室(建筑面积59.7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2011年3月1日转让给杜田田,该房屋座落于铁西区XX路X号的“XX小区内。原告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住宅1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为1.2元/月/平方米,采取预收形式,业主可一次缴全年或按半年分两次缴纳。被告的房屋为多层,未按约交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催要无果后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两份《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的房屋电子档案登记(簿)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期间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即应当履行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拖欠不交行为显属不当,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行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