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黄定锋与易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定锋,易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定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湘。上诉人黄定锋因与被上诉人易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峰县是上诉人的住所地,上诉人虽然在广州打工,但每年过年都回家,因此广州也并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裁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双峰县,结婚后在广州工作。夫妻发生矛盾后,被上诉人在湘乡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