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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603号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5号。法定代表人:尹显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练,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靖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