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忠国与杨民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国,杨民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国,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杨民智,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2016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保全查封了杨民智与XX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因该房查封前已抵押给了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申请人同意对查封的房产移交华蓥市人民法院处置,同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民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华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