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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振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振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毛���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振群,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上诉人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振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正鑫公司上诉称,姜振群诉正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工程总投资已经超过3000万元,故超过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诉讼管辖范围,请求依法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姜振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依据为诉讼标的额,而非涉案工程总投资额。被上诉人姜振群的住所地位于辽宁省,其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标的额为2815543.33元,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正鑫公司提出的涉案工程总投资已经超过3000万元,应当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传湖审 判 员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斯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娜 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