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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黄英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英雄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626号罪犯黄英雄,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金坪社区文家岭组287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望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英雄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56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英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英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劳动���造积极分子。罚金五十万元已交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英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英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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