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天宇与程娟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宇,程娟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385号原告谢天宇,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程娟莉,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