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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天宇与程娟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宇,程娟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385号原告谢天宇,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程娟莉,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