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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志虎与叶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虎,叶永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3216号原告:陈志虎,男,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叶永芬,女,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陈志虎为与被告叶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永芬立即偿还原告陈志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息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叶永芬曾多次向原告陈志虎借款,分别于2008年10月4日借款50000元、2009年6月15日借款20000元、2009年6月21日借款30000元,合计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条,借条未载明利息与借款期限。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借款。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永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志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7月2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叶永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艳慧人民陪审员  詹德恒人民陪审员  章文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乙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