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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闵文象与高爱国、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文象,高爱国,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2民初1829号原告:闵文象,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918738,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爱国,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曾伟,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原告闵文象与被告高爱国、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闵文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闵文象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