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程济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程济民,鄢冬,程国政,周丽姣,周洋忠,童国华,王开莲,郭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207-1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9526-X。法定代表人:应旭敏。被执行人:程济民,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鄢冬女,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程国政,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周丽姣,女,1974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周洋忠,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童国华,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王开莲,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郭大春,男,1968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济民、鄢冬女、程国政、周丽姣、周洋忠、童国华、王开莲、郭大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1日,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程济民、鄢冬女、程国政、周丽姣、周洋忠、童国华、王开莲、郭大春尚欠申请人代偿款2094793.6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执行费23347.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4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