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谢虎、陈永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虎,陈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谢虎,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陈永利,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虎与被执行人陈永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永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15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75元及执行费125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先予程序终结,若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23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