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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振全与戴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全,戴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313号原告潘振全,男1960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都区。被告戴亮,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在市西环路上7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潘振全与被告戴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潘振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振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振全负担。审判员  蒋维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