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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30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希江与被告张巧丽、徐高伟、张雪莲、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江,张巧丽,徐高伟,张雪莲,轩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301民初174号原告:陈希江,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塔乃衣北路**号**栋*单元***室。被告:张巧丽,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第十四师224团7连。被告:徐高伟,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第十四师224团7连。被告:张雪莲,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第十四师224团7连。被告:轩建华,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第十四师224团7连。原告陈希江与被告张巧丽、徐高伟、张雪莲、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经多次通知,原告陈希江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希江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磊代理审判员  付天华代理审判员  保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