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607民初1585号原告:苟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大楼村人,住该村。被告:刘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大楼村人,现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原告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苟某与被告刘某于2003年1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苟某起诉离婚,被告刘某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待被告刘某出狱后,再行处理。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苟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云常审 判 员 耿 勇人民陪审员 李黄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