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耿海彦与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海彦,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120号原告:耿海彦,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明云,住德惠市。被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原告耿海彦与被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租本村他人土地扣大棚种植蔬菜,该大棚位于德惠市菜园子镇菜园子村下坎屯铁道北侧,与被告的树木相邻,因被告的树木逐年增长,影响了原告大棚的正常采光、通风,造成原告种植的蔬菜减产,故要求被告赔偿自2012年至今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在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情况下,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明确被告,无法继续审理,故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海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耿海彦;邮寄费224元,返还耿海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