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9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林贤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林贤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9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负责人:吴招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浩浩、张小龙,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贤晓,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林贤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