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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舒清桃与杨年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清桃,杨年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舒清桃,女,土家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年齐,男,土家族,务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8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年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8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万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