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6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西沥津村民委员会诉张立民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西沥津村民委员会,张小建,张立民,张国权,周为民,于久宜,于有春,周晓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6187号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西沥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西沥津村。法定代表人于国友,主任。被告张小建,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张立民(兼被告张小建的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张国权,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周为民,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于久宜,男,1961年9月1日出生。被告于有春,男,1944年5月1日出生。被告周晓悦,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西沥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小建、张立民、张国权、周为民、于久宜、于有春、周晓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香妮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人民陪审员 杜翠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