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许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435号原告:许某,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胡某,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许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