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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康乐塑料总经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淮北市康乐塑料总经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雄兵,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市康乐塑料总经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营者:杨世满,男,1972年出生,个体户,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联合、刘克红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康乐塑料总经销银行存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方  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彦(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