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阿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阿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522号原告:何阿凤,女,193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何辉,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爱琴,女,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阿凤诉被告金爱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阿凤以与被告金爱琴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爱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阿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爱琴的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阿凤撤回对被告金爱琴的起诉。本案的受理费739元(缓交),减半收取369.5元(免交),由原告何阿凤承担。审 判 长 金增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杭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