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张某、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0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自贸区军粮供应站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于某,女,193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海洋渔业捕捞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2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